刑法基础知识

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,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,这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刑法原则。

危害公共安全罪

有人平常车里备瓶酒,等警察来了,当着警察的面把二锅头一口吹掉。他对警察说“不好意思,看到警察就紧张,紧张就喝酒。”这能规避法律吗?很难查出他在见到警察前有没有喝酒。司法解释直面了这个问题,它规定:血液酒精含量是认定是否醉酒的依据。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,为逃避法律追究,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,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,应当认定为醉酒。

傻冒行为,罪加一等都说得过去。

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

刑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,这种惩罚必须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,虽然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,但一种道德上被容忍甚至被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。

此处的案例,是「药神」案。

信用卡诈骗罪

现在几乎人人都有信用卡,而且根据立法解释,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,具有消费、支付、信用贷款、转账结算、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,只要具备任何一种功能都叫信用卡,所以借记卡也属于刑法意义的“信用卡”。花呗、白条这类互联网信用支付产品也是信用卡,因为这些平台都具有金融牌照。

知识点,借记卡和花呗也属于刑法意义的「信用卡」。

“套现”其实是银行的业务,如果你没有银行执照却染指这个业务,那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
看到过有些小超市门口写着有「套现」业务。

“机器不能被骗”是法律上的一个基本逻辑,比如张三拿着一张门禁卡插进ATM机,结果吐出1万块钱,这就不算是骗,而是偷,因为这根本都不能算信用卡;或者李四指着ATM机,说:“给我吐钱,不吐钱我打你。”结果ATM机抽风了,真吐钱了,这依然是盗窃,不是抢劫,因为ATM机不能被骗,也不可被抢。……盗窃罪的成立标准只要 3000 元就够了。

如果是捡了别人的信用卡,去 ATM 使用,不属于上述「盗窃」,属于「冒用他人信用卡」,可能构成「信用卡诈骗罪」。

另外,此处「ATM机」的用法好像不对,ATM 中的 M 就是「机器」的意思。

非法经营罪

当一种行为呈现普遍性的违法,我们可能需要反思这种法律是否已经滞后,是否已经成为市场发展的阻碍。

如果不考虑社会的现实,机械地维护既定的法律,可能会导致法律尊严的丧失。首先,当违法成为普遍现象,选择性执法就会成为一种常态。执法人员甚至可能基于偏见而有选择地查处案件。这不仅会极大降低法律的公正性,也会导致权力的滥用。另外,这也一定会造成举报制度的滥用,人们会将公权力机关作为打击报复的工具,以致法律无限放大人性的幽暗,不仅没有促进正义,反而制造了更多的罪恶。

如果互联网上的「自出版」也构成非法经营罪……

做一件事是否道德,人们的态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可能也会发生改变,法律,作为「道德的底线」,会更频繁地随着时间发展变化。

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

故意杀人

刑法中,几乎所有犯罪的刑罚安排都是从轻往重排,但故意杀人罪却是一个例外,其刑罚从重往轻排,首选刑是死刑,这也体现了杀人偿命这种朴素的道德观念。

安乐死

我国的立场与大多数国家相同,消极安乐死不构成犯罪,但对积极安乐死,主流的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从来都认为这属于故意杀人,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从轻。

消极安乐死,是指放弃治疗,让患者自然死亡;积极安乐死,是指给患者吃药或注射,让其迅速死亡。

生命神圣观念,自由与奴役

在代表人物约翰·穆勒看来,只要行为不妨害他人,法律就不得干涉。但这种理论完全是真空中的假想理论,人的任何行为都不可能与他人完全无关。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,人与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。

一旦消解“生命神圣”这个基本的观念,看似无拘无束的自由必然带来绝对的奴役。那些竭力宣扬自由的斗士往往成为自由最危险的敌人。

故意伤害罪

自伤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,但是有一个例外,战争期间,军人自残逃避军事义务的,构成战时自残罪。同时,如果利用他人的自伤来达到伤害的目的,也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。

想起《豪斯医生》里有一段,一个大兵来医院,好像是脚趾受伤,办一个受伤的证明,豪斯一下子看出他是为了避免被派去战场自己把自己弄伤的,不给他办,还奚落一番。这个大兵的孩子刚刚出生,想在家里陪家人。后来豪斯又在医院看到了这个大兵,整个脚都没了。

如果没有道德规则的约束,纯粹的功利主义必然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,这本身也提醒我们没有什么自由是真正无关他人的。

非法拘禁罪

本罪(非法拘禁罪)所侵犯的法益是他人人身活动的自由,所以行为对象一定是他人,不可能拘禁自己。这种自由的剥夺必须以被害人认识到为必要。例如,我每天晚上,趁张三睡觉的时候,把他房门给锁上。次日在他快醒来前1个小时,又把锁打开,张三一直不知道自己被关了起来,虽然这可能干涉了张三梦游的自由,但不构成非法拘禁罪。

滑稽。

侵犯名誉和民主权的犯罪

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行为;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。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“公民个人信息”不是单纯的隐私信息,而是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的可识别性信息。司法解释规定,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,即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,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,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,包括姓名、身份证件号码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、住址、账号密码、财产状况、行踪轨迹等。

司法解释认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,也可能构成此罪(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)。

侵犯财产罪

侵犯财产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多发的犯罪,占全国法院立案数40%以上。

法律不是智力游戏,也不是逻辑推导。法律要考虑到我们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。

对公权力而言,凡是没有允许的,都是不可为的;对私权力而言,凡是没有禁止的,都是可以做的。

法治的启蒙信条

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

法治的一个不变命题在于对权力的限制,越是紧要关头,越是要坚守法治精神,避免权力因着对民意恐慌的迁就任意而为,从而酿成更大的恐慌。

贪污贿赂罪

终身监禁不是独立的刑种,它是对罪该处死的贪腐罪犯的一种不执行死刑的刑罚执行措施,是死刑的一种替代性措施。它不同于无期徒刑,因为无期徒刑符合条件是可以减刑和假释的,而终身监禁是不得减刑和假释的。

「终身监禁」是贪官专属的待遇。

现在很多人缺乏法律观念,也缺乏道德观念。张三是私企员工,单位的10万元钱临时打进其账户,10天后要给领导用。张三却把钱转到了手机理财账户,想赚取10天的利息。这种行为或许很常见,但也属于挪用资金从事营利活动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理财属于营利活动,任何理财都是有风险的,这笔钱属于单位,利息自然也应该归单位所有。张三因为贪图这点小便宜,就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格局小了。

经常有领导称自己是收钱不办事、贪赃不枉法,领导称别人有请求,钱可拿,但事情绝对不办,这能作为受贿罪的辩护理由吗?这是诈骗还是受贿?受贿和诈骗的核心区别还是看领导是否有办这个事的职权,国家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利为名获取财物,只要请托人所托办之事在其职权范围内,即便他根本不想为请托人办事,也构成受贿罪,而不得以诈骗论处。仅当行为人知道自己根本无法办成托办之事,但仍然收受财物,才可以诈骗罪论处。

有点像上文中在交警面前喝酒的傻冒。

比如张三承包一个学校的工程,结果学校欠张三100万的工程款,张三找校领导多次,都没有拿到钱。年末,农民工等着张三结算工资。张三无奈,找到某地担任公安局局长的远房亲戚。局长听完非常生气,收了张三5万元钱,同意帮张三讨薪。公安局局长给教育局局长打了个电话,教育局局长找校长把这个事情给解决了。在这个案件中,公安局局长利用的是事实职权,且谋取的是正当利益,所以不构成受贿罪。但如果张三找的是教育局局长,那收钱的教育局局长构成受贿,因为他利用的是法律职权,而非事实职权。

张三的公安局局长亲戚,居然不构成受贿罪。

写在最后

三件不要做的事

  1. 控制自己内心的张三,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,你无法避免心动,但千万不要行动。
  2. 不要有知识的优越感,追逐知识只是让我们承认自己的无知。
  3. 学习法律不是钻法律的漏洞,而是真正认定法治的信念。

三件坚持做的事

  1. 坚持阅读经典,与人类伟大的灵魂对话,走出我们固有的平庸与傲慢。
  2. 思想与行动并存,我思并不代表我在,我动方能印证我存,在每个个案中坚守法治的精神。
  3. 从爱抽象的理念转向对具体的人的爱,我们无法做伟大的人,但我们可以心怀伟大的爱,做细微的事情。